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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廣播有關語言可懂度的評價標準
有關語言可懂度的評價,有現成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,也有IEC標準。
例如,屬于主觀評價的有《聲學語言清晰度測試方法》GB/T15508--1995和《通信設備漢語清晰度測試方法》SJ 2467--84 ;屬于客觀評價的有《Objective rating of speech intelligibility by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》 IEC 60268-16(簡稱STI法),以及前文述及的一些客觀指標的集合。
用于主觀評價的有GB/T 15508-1995和SJ 2467-84,其方法是相似的。首先在規定的音節表(或發音字表)中,按規定隨機選擇若干組音節(或發音字),由經過訓練的發音人按規定的方式進行朗讀,同時讓若干經過1{練的聽音人,在現場聽辨并作記錄,然后對正確聽辨數據進行統計,從而得出被測系統的語言清晰度。音節表(或發音字表)中的每組音節(或發音字),大體上由幾個聲母不同而韻母相同的字組成,以便暴露被測系統的語言傳輸缺陷。顯然,發音人和聽音人(即測試隊伍)的素質和訓練程度,對測試結果會有重大影響。這是妨礙工程應用的主要原因。
用于客觀評價的STI法,是一種先進的方法。該法通過測量語言在傳輸過程中調制度的變化,來考量系統的語言可懂度。STI法認為,連續的語言信號是由一系列被稱為“音位(phoneme )”的語音碎片組成;而“音位”又可以認為是一個窄帶噪聲被發音器官的極低頻運動所調制而形成(調制頻率為0. 2Hz-12. 5Hz)。因而,每一個音位都有自己的包絡函數,語言所傳遞的信息就包含在該包絡函數之中。語言在傳輸過程中,混響、失真、噪聲等因素都會導致音位的包絡函數發生變化,從而導致語言可懂度惡化。這種變化可用語言傳輸指數STI( Speech Trans-mission Index)來界定,測出STI即可確定經過系統傳輸的語言的可懂度.
STI法的測量信號是一個14*7矩陣,操作相當費時。為便于工程操作,由STI法派生出3種簡縮版:STITEL ( STI for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)一適用于長途通信;RASTI ( room a-caustics STI)一適用于不用電聲設備的、僅由房間聲學特性決定的可懂度測量;STIPA ( STI for public address systems)一適用于擴聲系統。
至于“混響時間”、“聲能比”、“傳輸頻率特性”、“信噪比”、“非線性失真”、“聲壓級的動態范圍”等客觀指標,它們各自都不能獨立地表征語言可懂度,但其集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系統的語言可懂度提供參考。